這是哪門子的「文化創意產業」?並不是城市音樂會或是傳統歌仔戲不好,而是再這樣繼續搞一百年,也產生不了任何一個「文化創意產業」 !
看到所謂「落後國家」泰國早早將泰式餐廳(泰國百姓用餐文化)推行到全世界大都市而型成一個食品產業,而泰國新銳設計師的作品也早早在台灣家樂福大賣場販售,不禁悲憤莫名 !台灣啊 !台灣啊 !你怎麼了?
「文化創意產業」和全球知識經濟發展有關,是繼勞力密集、資本密集、技術密集的產業相繼外移後,台灣必須走的一條路:以「創意」發展出具「本土文化」特色的產品,賦予它國際競爭能力,能行銷全世界,同時在國內形成一個可以讓很多人民養家糊口的「產業」。
「文化創意產業」沿由:
1、民國83年「文建會」提出「社區總體營造」,其主要核心概念就是「文化產業化,產業文化化」,把對文化的認知和思考,轉變成可以帶動經濟的產業。
2、針對「文化與創意面」進行產業發展政策,最早是在1997年由英國閣揆布萊爾工黨內閣所推動的創意產業。
3、民國91年行政院提出「文化創意產業」政策,文化創意產業為台灣官方定名,各國定義不同,有稱為文化產業、創意產業、內容產業等。
4、我方官網的定義與產業選定原則:
一、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的形成與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並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升的行業」。
二、選定原則:(一)就業人數多或參與人數多(二)產值大或關聯效益大、成長潛力大(三)原創性高或創新性高及附加價值高
發展現況:十多年來政府官員與人民都遺忘了該政策是要發展富國強民的「產業」,甚至連「創意」也沒有了!作為平台的「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大都淪為地方文化館、產業館、展演館、或是賣咖啡、賣手工藝品、跳蚤市場…,與原有文化中心或是縣市的演藝廳功能完全重疊,嚴重地疊床架屋。
大批文化創意產業經費,則被各種相關機關透過不同標案形式,讓不少文化地痞、文化流氓能經由提供企劃案方式,輕易地承攬、霸佔。有人說文化創意園區已淪為馬戲團雜耍的地方,傳統工藝與文藝人士可憐地被部分文化地痞、流氓當小丑耍著玩,幫部份文化地痞與流氓賺了大錢,自己卻淪為沒有什麼生意可做的攤販。
或許,該呼籲最高當局或檢調單位、熱心公民出面來關心比工程貪瀆更可惡的文化標案弊端,查看看官員是否違背職務背信或是瀆職不作為,查查看標案的目標是否符合「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計畫」的計畫精神?即可知道:官員是否有違背職務所託!而承攬的部份文化地痞、文化流氓是否提供不恰當的企劃案讓偷懶的政府官員去招標呢?這可從投標案廠商備標的時間長短是否合理?即可看出端倪!
而這些部份文化流氓,所執行的抽象企劃案,是否也照起綱來呢?這可從硬體設備成本加上合理利潤,即可推估,絕對比抓工程弊案更容易!
※※※2004年6月25日 我參加嘉義市文化局座談會:
http://www.cabcy.gov.tw/cabcy/news_index.asp?id=121
※※※2013年3月17日 「文化創意產業園區」 巡禮
**********舉辦城市音樂會
******被當成展演場所看待 / 有文化與創意卻沒產業
*******歌仔戲藝術季
****手工藝品攤販
****手工藝品攤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