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哪門子的「文化創意產業」?並不是城市音樂會或是傳統歌仔戲不好,而是再這樣繼續搞一百年,也產生不了任何一個「文化創意產業」 !

        看到所謂「落後國家」泰國早早將泰式餐廳泰國百姓用餐文化)推行到全世界大都市而型成一個食品產業,而泰國新銳設計師的作品也早早在台灣家樂福大賣場販售不禁悲憤莫名 !台灣啊 !台灣啊 !你怎麼了?

       「文化創意產業」和全球知識經濟發展有關,是繼勞力密集、資本密集技術密集的產業相繼外移後,台灣必須走的一條路:以「創意」發展出具「本土文化」特色的產品,賦予它國際競爭能力,能行銷全世界同時在國內形成一個可以讓很多人民養家糊口的「產業」。   

        「文化創意產業」沿由:

        1民國83年「文建會」提出「社區總體營造」,其主要核心概念就是「文化產業化,產業文化化」把對文化的認知和思考,轉變成可以帶動經濟的產業。

        2針對文化與創意面進行產業發展政策,最早是在1997年由英國閣揆布萊爾工黨內閣所推動的創意產業

        3、民國91年行政院提出「文化創意產業」政策,文化創意產業為台灣官方定名,各國定義不同,有稱為文化產業創意產業內容產業等。 

        4、我方官網的定義與產業選定原則:

    一、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的形成與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並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升的行業」。

    二、選定原則:(一)就業人數多或參與人數多(二)產值大或關聯效益大、成長潛力大(三)原創性高或創新性高及附加價值高

        發展現況:十多年來政府官員與人民都遺忘了該政策是要發展富國強民的「產業」,甚至連「創意」也沒有了!作為平台的「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大都淪為地方文化館、產業館、展演館、或是賣咖啡、賣手工藝品、跳蚤市場與原有文化中心或是縣市的演藝廳功能完全重疊,嚴重地疊床架屋。       

        大批文化創意產業經費,則被各種相關機關透過不同標案形式,讓不少文化地痞、文化流氓能經由提供企劃案方式,輕易地承攬、霸佔。有人說文化創意園區已淪為馬戲團雜耍的地方,傳統工藝與文藝人士可憐地被部分文化地痞、流氓當小丑耍著玩,幫部份文化地痞與流氓賺了大錢,自己卻淪為沒有什麼生意可做的攤販。

        或許,該呼籲最高當局或檢調單位、熱心公民出面來關心比工程貪瀆更可惡的文化標案弊端,查看看官員是否違背職務背信或是瀆職不作為,查查看標案的目標是否符合「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計畫」的計畫精神?即可知道:官員是否有違背職務所託!而承攬的部份文化地痞、文化流氓是否提供不恰當的企劃案讓偷懶的政府官員去招標呢?這可從投標案廠商備標的時間長短是否合理?即可看出端倪!  

       而這些部份文化流氓,所執行的抽象企劃案,是否也照起綱來呢?這可從硬體設備成本加上合理利潤,即可推估,絕對比抓工程弊案更容易!

 

※※※2004625日     我參加嘉義市文化局座談會:

http://www.cabcy.gov.tw/cabcy/news_index.asp?id=121

 

※※※2013317  「文化創意產業園區」 巡禮

 

**********舉辦城市音樂會

 

 

******被當成展演場所看待 / 有文化與創意卻沒產業

 

 

*******歌仔戲藝術季

 

 

 

 

 

 

 

 

 

 

 

 

 

 

 

****手工藝品攤販

 

 

****手工藝品攤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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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里長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